(僅限台灣地區適用)
第1條: 各訂單定型化契約之主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為本契約之基本條款,並與各訂單內容及個別商品約款(附約)共同構成完整之契約關係。
第2條: 本契約為定型化契約,適用於所有「以信傳通訊有限公司為出賣人」之分期買賣契約。
本契約之出賣人,即信傳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
本契約之買受人,即於「本契約的附約」的「乙方」欄位簽章之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本契約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簡稱為「本產品」。
第3條: 本契約分別譯為英文、印尼文、泰文版本,各語言版本皆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各語言版本如果有翻譯上的爭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4條: 本契約分為主約與附約。
本契約主約之內容,係出賣人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故自始公示於特定網址(https://hokimotor.com),並註明發布日期,以保障消費者完整審閱的權利。
本契約之附約內容,論及契約標的物、價金、清償地,故需買受人簽章後回傳予出賣人。
第5條: 乙方未清償本產品之價金及相關款項前,本產品及相關配件(例如:盒裝、保固書、證明書等)之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
乙方自取得本產品及相關配件之占有時起,得使用之,但於取得本產品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本產品及相關配件之利益與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乙方取得本產品及相關配件占有之時起,由乙方承受及負擔。
第6條: 行照登記變更與所有權保留(附條件買賣)
買方依約完成繳納第一期分期款後,賣方應協助辦理將本機車行車執照上之使用人/登記姓名變更登記為買方本人。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本機車之所有權於買方尚未依約付清全部分期價款及其他應付費用前,仍歸屬於賣方所有。買方於分期付款期間僅取得本機車之占有及使用權,待買方依約付清全部分期價款及其他應付費用後,賣方始正式將本機車之所有權移轉予買方。
於本機車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前,買方不得將本機車轉售、轉讓、出租、出質、設定抵押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如買方有前述違約行為,賣方得依法終止本契約並取回本機車;如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者,買方並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7條: 交車流程與領牌手續
本機車之交付方式,得由賣方安排配送至買方指定地點,或由買方自行至賣方指定地點領取,實際交車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
本機車之行車執照相關申請、領牌及變更異動等手續,由賣方協助買方辦理。
本機車完成交付時,買方應持變更完成後之行車執照與本機車合照,並提供予賣方留存作為交車完成之證明。
第8條: 本產品之交付與占有
乙方於本產品交付後,得依約占有及使用本產品,惟本產品之所有權仍依本契約約定歸屬於甲方,直至乙方付清全部分期價款及其他應付費用為止。
乙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本產品,不得有任何損害、破壞或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本產品毀損、滅失或價值減損,乙方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9條: 有限保固條款與維修規範
本機車提供自交車完成日起算三個月之有限保固服務。買方於保固期間內如發現本機車發生故障或異常,應依本契約約定之維修程序辦理。未經賣方事前確認及同意所產生之維修費用,賣方概不負擔。
若本機車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或異常,買方應自行將本機車送至買方所在地附近之賣方合作或指定車行進行檢查。
車行於進行任何檢測、拆解或維修前,應先聯繫賣方,由賣方進行視訊確認及檢驗,並取得賣方事前同意後始得進行維修。買方或車行如未經賣方視訊確認及事前同意即自行維修,其所產生之一切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賣方不負任何費用或賠償責任。
本保固範圍以機車引擎(發動機)主體之自然故障為限。如故障係因非人為因素所造成,賣方應依實際情況提供保固維修或負擔相關維修費用。
如本機車之損壞或故障係因交通事故、人為操作不當、未依原廠規範保養、自行改裝、天然災害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所造成,或屬正常耗損之零件及消耗品,包括但不限於輪胎、煞車皮、燈泡、火星塞及機油等,均不在本保固範圍內,相關維修及更換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第10條: 違約責任與失權條款(加速條款)
如買方有任何一期分期款逾期未繳納,經賣方催告後仍未於指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者,買方即喪失期限利益,賣方得依本契約約定啟動加速條款,剩餘尚未到期之全部分期價款視為立即到期,買方應一次清償全部剩餘款項及其他應付費用。
買方逾期繳款時,賣方得按年利率16%之利率,就逾期未付款項按日計算遲延利息,並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法取回本機車。買方對賣方依約及依法所為之取回行為,除有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拒絕或妨礙。
第11條: 其他約定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依法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者,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